摘要
2021年10月0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发布。《批复》在《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基础上,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相关条例进行适当调整。同时,继续按照商务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做好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促进对外贸易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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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一)优先发展服务贸易,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服务贸易,将优先发展服务贸易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由此,要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稳外贸稳外资的作用,既要挖掘内部市场潜力,还要通过持续对外开放,与国际大循环相互促进、相互协调。
(二)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在扩大对外开放中提升服务贸易竞争优势
从2016年国家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始,国家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由最初15个试点扩围至28个试点(见表1)。
表1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相关政策内容梳理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新研究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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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把握数字贸易发展机遇,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带动更多就业,拉动附加值更高的经济增长
商务部《“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首次将“数字贸易”列入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重点和路径。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与全球价值链深度融合的趋势下,数字贸易已经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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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一)明确全面深化试点总体要求与目标:服务贸易深层次改革全面推进,高水平开放有序推进,全方位创新更加深化,高质量发展步伐加快
《总体方案》提出全面深化试点要把握5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全面深化,拓展提升”;二是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三是坚持“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四是坚持“错位探索,整体协同”;五是坚持“守住底线,防控风险”。
(二)围绕完善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探索创新发展模式等方面全面深化试点任务
本轮试点,是在前两轮基础上的全面深化,改革方面,提出全面探索完善管理体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开放方面,提出全面探索扩大对外开放,有序拓展开放领域;创新方面,提出全面探索创新发展模式,推进区域集聚发展,拓展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数字贸易。
(三)健全促进机制,优化监管制度,促使服务业在对外开放中更好地对标国际规则,以开放促改革
强化促进平台,打造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平台,优化促进机制,推动试点地区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加强合作。完善监管模式,探索符合新时期服务贸易发展特点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协作,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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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围绕优先发展服务贸易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凸显了新时期服务贸易在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的作用,将新一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打造成为前沿阵地,全面推进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更加有力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文|李端,国新未来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员